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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中国新就业形态研究中心主任张成刚
■郭锦辉
随着数字经济发展和人工智能技术带来的深刻变革,以平台作为组织基础的新就业形态已成为我国就业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展望“十五五”,如何在促进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的同时,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成为亟待深入研究和系统谋划的重大课题。中国经济时报记者就此专访了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中国新就业形态研究中心主任张成刚。
“十五五”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
预计成为就业主要增长点
中国经济时报:在您看来,“十五五”时期,我国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预计将会呈现出哪些特点?
张成刚:“十五五”时期,我国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规模将持续扩大,成为就业主要增长点。数字经济的深入发展将催生更多新业态、新模式,为灵活就业提供广阔空间。新一代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将催生大量新的灵活就业机会,“一人军团”成为新的创业模式。同时,人机协作模式普及,使得更多工作可以通过灵活的方式完成。越来越多的企业将用任务替代岗位,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将是未来长期趋势。灵活就业凭借其低门槛、高弹性的特点,为不同年龄、不同技能水平的劳动者提供了广阔的就业空间。
新一批数字化零工平台涌现,不断提升用工匹配效率。在“十五五”之前涌现的新就业形态主要为网约车、外卖配送、电子商务、短视频创作等特定行业新就业形态。未来,除了专门业务领域的平台外,综合性的零工平台也在逐渐发展完善。
灵活就业的就业质量正持续提高。灵活就业不再是低端就业的代名词。依托数字平台组织的灵活就业在标准化服务流程、规范化管理制度、透明化评价体系等方面将实现大幅提升,就业的规范性和专业化水平将显著增强。随着灵活就业人员的收入水平不断提高,部分灵活就业人员的收入甚至超过了传统就业者。灵活就业的普及也促进了劳动者持续学习和技能提升,持续推动人力资本积累和就业质量提升。
“十五五”时期,平台治理将更加规范,平台企业将更加注重合规经营和社会责任,算法透明度和公平性将显著提升,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更加公平的发展环境。
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
权益保护尚存在诸多短板
中国经济时报:目前,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存在哪些短板?
张成刚:当前,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存在诸多短板。法律关系认定模糊是核心难题,“不完全劳动关系”认定标准仍不明确,平台企业、用工发包方(消费者)、劳动者的权利义务边界不明晰。灵活就业人员以灵活就业者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成本较高,对于灵活就业劳动者无法产生吸引力。
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薪资缴税问题在实践中困扰着平台企业。“不完全劳动关系”在税收层面并无明确说法。目前的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制度与灵活用工的实际场景不相符。劳务报酬等按次预扣税率过高,高预扣以及后期退税的方式,会加重劳动者的短期现金流负担。此外,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不完善,维权成本高、周期长的问题依然突出。
加快建立适应新就业形态的
多元化用工关系认定标准
中国经济时报:“十五五”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提出了哪些要求?
张成刚:“十五五”时期,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应该实现以下目标:建立健全适应新就业形态特点的劳动权益保障体系,实现法律保护全覆盖;研究制定更适合新就业方式和收入特点的参保政策;建立稳定可预期的收入增长机制,显著提升劳动者收入水平;健全劳动争议预防和处理机制,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十五五”期间,应该完善劳动合同方面的法律制度,建立适应新就业形态的多元化用工关系认定标准。
一是全面落实党中央要求,取消在就业地参加社会保险的户籍限制,健全参保激励约束机制,完善转移接续机制。建立更适合新就业方式和收入特点的参保政策,研究制定更适合新就业方式和收入特点的参保政策。
二是加强技能培训支持。实施灵活就业者数字技能提升专项行动。建立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的培训体系,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的培训服务。完善职业技能认定和等级评价制度,为灵活就业者的职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三是优化平台治理机制。加强算法监管,要求平台公开算法规则,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建立平台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引导企业承担更多社会责任。完善平台内部申诉和外部监督机制,畅通劳动者的维权渠道。
展望“十五五”,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将成为我国就业体系的重要支柱。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着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要求,必须坚持发展与保护并重,在促进新业态健康发展的同时切实维护劳动者权益,推动灵活就业权益保护更加公平、均衡、普惠、可及,才能真正实现高质量就业,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支撑。这需要政府、企业、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形成保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就业发展的强大合力,让广大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发展道路上有奔头、不掉队。
主 编丨毛晶慧编辑丨邹朵萧山股票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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